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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损害补偿与救济机制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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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李莉 周五 四月 17, 2009 12:49 pm

去年底的“齐二药案”判决,社会反响很大,有很多人认为不应该判决中山三院赔偿,因为中山三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者,假药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的,并经过广东省医药招标中心集中采购“独家中标”,强制要求医院使用的。医院不得不使用,别无选择,医院虽然存在销售行为,但这种销售行为和药商的卖药行为有实质区别。主要是找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已经是不可能了,于是,患者只有起诉中山三院,毕竟中山三院虽然觉得冤屈,但他毕竟是“有钱”的单位。关于齐二药案判决引发的争论还在继续,但是,事件过去后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太多了。重要的是我们应该加强管理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减少患者、医疗机构等部门的损失。

  当发生药品损害,责任方无力赔偿患者时,患者利益会受到了伤害。在此情况下必须对无辜受害者提供救济途径。社会迫切需要建立、完善药品损害反应体系。为了减少药品损害给各方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或风险,首先应该加大对药品损害相关问题的研究:1. 关于药品损害监测问题的研究,研究怎样提高药品损害监测的科学性、科学制定药品损害监测制度。通过完善制度等手段提高药品损害监测的力度。2.对药品损害早期预警问题的研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研究,对药品损害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根据监测数据,研究发现潜在的药品损害的新方法,为药品损害早期预警提供科学依据。3.对药品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进行研究,药品损害补偿救济制度重在迅速补偿损害,降低各方无过错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风险。使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中包括:研究药品损害的认定即认定主体、认定程序等问题;研究建立我国药品损害补偿、救济机制,内容包括救济、补偿主体、标准等,重要的是设立药品损害救济基金的研究。

  与此同时,我国的药品损害救济基金机制亟待建立。设立“中国药品损害救济基金会”,并且通过人大立法来确立我国的药品损害补偿救济制度才是治本之策。其救济补偿范围应当包括:1. 补偿范围应包括医药费、残障生活补助、抚养金、丧葬费等。2. 各项救济给付额,应该按照残障程度等级分别给付,以便利于计算及支付。3. 救济给付额度,国家可以规定给付标准,具体数额各省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状况来确定。

  至于药品损害救济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多元、开放的,如药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药品准备金;政府补助;社会捐助。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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